【繼承遺產】同性伴侶無遺囑准繼承遺產 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上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10/24 15:22

最後更新: 2023/10/24 17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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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平權協會主席邱銘諾表示歡迎裁決。(林育慧攝)

男同志早前就海外同性已婚伴侶無法自動繼承遺產,故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,高院認為相關條例下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兩者待遇應該相同,裁定有關差別待遇構成不合法歧視。律政司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,上訴庭今(24日)頒下判詞,駁回上訴申請。婚姻平權協會表示歡迎裁決,並呼籲早日落實終院早前之裁決,不應再作拖延。

上訴人律政司司長;答辯人李亦豪。

婚姻平權協會主席邱銘諾表示,非常歡迎上訴庭裁決,邱指經過了居屋、公屋及岑子杰案後,法庭已發出非常清晰的訊息,政府與其考慮會否再上訴,應集中精神及時間落實終院早前之裁決,不應再作拖延。

協會發表聲明表示,上訴庭駁回政府對李亦豪及其已故丈夫吳翰林遺產之上訴,再次說明相關法例對同性伴侶與異伴侶存在差別待遇,而這種差別待遇構成不合法歧視,損害了同性伴侶的尊嚴和福祉。協會呼籲政府不要再就判決上訴,讓事件早日止息,以免延長李亦豪不必要的痛苦。

上訴庭於判詞指出,李與已故同性丈夫吳翰林於英國合法結婚,吳生前享有自由訂立遺囑,由於他們為同性配偶關係,因此被排除於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 和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 中「有效婚姻」、「丈夫」和「妻子」的定義外,上訴庭認為因兩人的性取向而受差別待遇。

上訴庭指吳生前沒有訂立遺囑,若吳已訂立遺囑,而遺囑因某些原因而無效,吳去世後的遺產繼承亦會因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所限制,而於異性婚姻制度下,李亦不獲認同為吳的配偶,因此沒有權居住於吳的婚姻居所,亦不能證明受養關係而申請繼承財產,上訴庭認為差別對待因性取向而起,認同原審法官判決。

根據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和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,無遺囑繼承法為無立下遺囑的逝者的配偶和家人提供法律保障,該等條例中「有效婚姻」、「丈夫」和「妻子」的定義將同性已婚伴侶排除在外。本案申請人吳翰林購買婚姻居所後,擔心若他未有立下遺囑而身故,丈夫李亦豪或會被逐出遇所,早前遂提出司法覆核,並於2020年9月獲判勝訴,同年12月吳身亡,李獲准延續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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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